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各师建设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文件精神,清理规范兵团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工作内容

(一)保留的保证金

对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6月23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1.8月31日前重点查清: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各师建设局请于8月20日前将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附件6)报兵团建设局行业发展处,上述清理工作先由各建筑企业清理填表(见附件2、3),各师建设局对各企业清理情况进行汇总(附件4、5),并于8月30日前(附件4、5)报兵团建设局行业发展处。

2.对取消的保证金,企业向收取单位提出,收取单位应立即返还。各师建设、财务、发改、交通、水利、人社等部门进行督促,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

3.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底前全部返还,并按约定向建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未到返还时限的,要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4.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师要在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

5.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以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6.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7. 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清理规范工作要求

各师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

(一)各师成立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二)各师要按照要求,明确清理规范工作信息报送联系人,每月5日前向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附件4、5)。

(三)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四)各师应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

三、强化监督检查。

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将于10月份组织督察组,对各师进行检查,对建筑企业进行随访,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师,将进行通报批评。

兵团建设局(环保局)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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