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招投标活动中推行投标保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和市政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推行投标保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以保函方式为主缴纳投标保证金。在招投标活动中,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或银行基本账户转账方式。

二、银行投标保函应是重庆市辖区投标人账户银行出具的有效银行保函

   担保公司投标保函应由实力强、信用好、具备风险控制能力及赔付能力、满足招投标要求的担保公司出具

三、投标保函应是“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有效期应满足投标有效期要求。投标人和担保人对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投标保函由招标人收取、查验和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将投标人提交投标保函的情况进行公开。开标结束之后,招标人负责对投标保函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并按照法定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及时退还投标人投标保函正本。严禁无故扣留投标保函。

五、若经发现投标人递交虚假投标保函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招标人应将上述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投标文件备案时应对有关条款重点检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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